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外商投资企业
应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
某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加工生产业,已享受了二免三减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由于管理不善
,第七年将生产与工作人员全部辞退,现已停止生产两年多。由于要清收债权偿付债务,工商执照
与税务登记尚未注销,登记机关无异议。请问该企业将两照在10年以后注销,是否可以不补缴己免
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
期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
之日止的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外商投
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该企业实际经营期只有
7年不满10年,就是等到10年后再申请注销证照,按税法规定也必须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
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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