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审查白酒企业的消费税
由于消费税政策对白酒产品消费税的征收,只就生产企业的
生产销售环节进行征税,使得大批的白酒生产企业为了少缴消费
税,纷纷成立了自己的销售公司,将白酒产品价格的一大部分转
移到其销售公司。加之白酒生产企业自身的生产、销售特点,使
得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的计提与缴纳都有其行业的特点。因此,
税务师在对白酒生产企业进行消费税审查时,应抓住其特点,找
准消费税审查的切入点。
首先应通过对销售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审查,确定
销售公司是否具备独立核算资格。对不具备独立核算资格的销售
公司销售的白酒,应一律以销售公司的销售价计算缴纳消费税,
而不能以酒厂调拨给销售公司的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接着,审查有无错用消费税税率的现象。一些白酒生产企
业,在生产低档品种的白酒时,往往要勾兑少量的粮食酒或粮食
酒酒精以增加较好的口感,但企业仍以低档酒的消费税税率(如
薯类酒15%)计算缴纳消费税。因此,应重点审查“生产成
本”科目借方发生额及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看有无领用粮食酒
或粮食酒酒精进行勾兑的。
然后,审查“产成品”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和“原材料”、
“应付账款”、“长期投资”等科目的借方发生额,查找有无以
自产白酒进行换取原材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情
况,是否对以上行为按企业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通过对“其他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等科目贷方发生额
的审查,查看有无接受委托为其他企业和个人加工酒类产品的情
况,进而再通过受托加工产品的生产、发出等资料,看企业是否
按税法规定进行了代扣代缴消费税税款。
通过对“产成品”科目贷方发生额的审查,再对有关的费用
(如应付福利费、管理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等)发生额,特别应
对企业自制的原始凭证(包括财务和成品仓库的发货原始凭证)
进行仔细审查,看有无企业将自产的酒类产品用于发放职工、业
务招待、样品或赠送他人而没有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的现象。
审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查看有无从独立核算的销售公
司返还利润给酒厂,而酒厂未按规定将返还的利润并入产品销售
收入缴纳消费税的情况。
通过对“其他业务收入——包装物销售”等贷方发生额的审
查,看企业有无将瓶装酒类产品与包装物人为分开,分别记“产
品销售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而企业只就“产品销售收
入”部分申报缴纳消费税的现象。因此,还应进一步审查相应的
“生产成本”科目,看瓶装酒的生产成本中有无包装费用的发
生。同时,可对“其他业务收入——包装物销售”的购买对象进
行分析,判断其是否有单独购买包装材料的可能。如有必要,也
可对购货方进行外调。
审查“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的贷方发生额,看企业
是否已将包装物押金并入“产品销售收入”一起计算缴纳消费
税。
通过对“产成品”、“外购半成品”或“原材料”等科目下
外购酒精、外购酒的借方发生数及相应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发票的
审查,看企业有无将外购酒精、薯类酒等按外购粮食酒在生产领
用时扣税的现象。因此,应进一步通过对不同酒及酒精的不同购
进价格来加以分析和判断;若有必要,还可对外购酒及酒精的真
实性进行外调。
通过对“产成品”、“外购半成品”或“原材料”等科目下
外购酒精、外购酒的借方发生额及相应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发票的
进一步审查,看企业有无将外购酒及酒精的运费或非应税消费品
的款项记入外购酒及酒精的成本,虚增采购成本,多抵外购消费
品的已纳消费税的现象。
通过对“产成品”、“外购半成品”或“原材料”等科目下
外购酒精、外购酒的借方发生数及相应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发票的
审查,看企业有无从商业企业购进的酒及酒精也作为外购消费
品,在生产领用时抵扣消费税的现象。
审查“产成品”、“外购半成品”或“原材料”等科目下外
购酒精、外购酒的实际生产领用数,计算应抵扣的消费税,并与
企业产品销售税金计算表中外购酒及酒精的实际抵扣消费税进行
对照,看企业是否按实际购进数(应按生产领用数)多计算抵扣
了消费税。
逐笔审查“产品销售收入”的贷方红字发生额,看企业是否
将发生的给客户的回扣、让利等,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冲
减产品销售收入,少提消费税额。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有些企业
并不是用红字冲“产品销售收入”,而是将红字发票同许多销售
发票记账联(蓝字)同时放在一张记账凭证下,红、蓝数字相抵
后,就差额记“产品销售收入”(一般为蓝字)。因此,审查时
还应对一些收入凭证进行必要地抽查与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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