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发展与税收
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为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正在建立企业与外
部联结的网络化信息系统,积极参与电子商务活动,这意味着企业大
多数的业务数据、会计数据和税收数据逐步向电子化和无纸化发展,
由此也给税收工作带来新问题。
一、传统习惯性的数据原件观念需要转变
法律上最有效的证据是记录业务发生的原件,在手工税务处理环
境下,企业的经济业务发生后均记录于纸张上,按会计数据处理的不
同过程分为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而企业会计
则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税收票证和申报表来申报纳税的。这些纸张
上的书面数据形成会计人员所熟悉的会计证据原件,这些纸质原件的
数据若被修改,可容易辨识被修改的线索和痕迹,这就是传统纸质原
件的基本特征。但是,在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中的电子商务(无纸贸
易)使原来纸质的会计原始凭证的数据直接记录在磁盘或光盘上,由
于对电子数据非法修改可做到不留有窜改的痕迹,这样就很难辨别哪
个是业务记录的“原件”。如果法律上不承认电子数据可作为数据
“原件”,那么电子商务的许多数据就要模仿手工操作的方法形成纸
张式的原件,税务的无纸化也就无法开展;也必定影响电子商务的推
广和普及。因此在观念上和法律上,要树立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在
电子数据形成和存储管理过程加强控制,电子数据完全可以像纸张凭
证一样作为会计的原件。
二、电子会计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
在法律上能否接受计算机记录的电子会计数据,即无纸化数据作
为有效的证据,已经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特别是无纸化的电子会计
数据能否作为审计和税务检查的有效证据,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就目
前的会计电子化实务看,有关法规对企业要求将计算机记录的原始数
据都要打印到纸张上并由责任人签字,可作为审计和其他法定需要的
证据。但这种做法是计算机网络应用初期的暂时性措施,随着电子商
务的不断普及,电子数据作为有效的会计证据和法律证据是必然的。
联合国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明确指出电子数据可作为有效的法
律证据,但必须满足基本条件:⑴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递过程
是可靠的;⑵有关责任人(包括交易业务的对方)已以某种加密数字
签字确认;3执行数据专人管理和确保数据的完整性等。据此完
善我国的法律制度是推进我国电子商务开展和计算机网络化会计的当
务之急。
三、交易业务数据的存储管理和电子数据传递过程的安全性、可
靠性问题
企业交易(采购和销售等收支业务)数据一经确认就不再作修
改,它是企业会计信息系统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数据。在手工信息处
理系统下,一般把原始凭证用复写方式产生几份凭证邮寄给税务部门
作为业务发生的依据并分别保管;在计算机化环境下,是以业务发生
时在不同的部门(特别强调在会计部门)同时形成相同的业务数据几
份“原本”,并且形成备份数据,同时几份备份数据和计算机系统内
的数据应由不同人员保管,以保持相互牵制和审计线索,防止有人企
图修改已确认的数据。许多电子数据需要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传输
的;传输的数据是否准确和安全,将直接影响到税收征收数据的安全
性、可靠性,这些涉及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可靠性和网络系统的安全管
理问题,可采用密码技术、数字签名、数字时间戳、数字凭证和认证
中心等手段加以解决,以上五种手段结合在一起使用,构成安全电子
交易的体系,从而可确保税收征收的安全性、可靠性。
虽然信息化技术在我国税收工作中的运用遇到很多问题,随着经
济的持续发展,人们对信息化技术认识的提高,信息技术的广泛应
用,法律和政策的不断健全,税收部门最终将实现信息技术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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