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
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18日 国税函[2001]5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度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统一按照《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在当地预交的比例,由国家税务总局每年核定,2001年预交比例年
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40%。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销售分公司、东北销售分公司、华东销售分公司、西南
销售公司、西北销售分公司和大连海运分公司从2001年度起,不在当地预交所得税,由中国石油销
售总公司统一在北京合并缴纳。各销售分公司2000年度在当地预交中超交的所得税,统一由中国石
油销售总公司抵减2001年度应预缴的所得税。
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以苏国税发[2001]269号(2001年7月18号)转发至各省辖市国家税务
局,省局直属分局。
课程推荐
- 初级会计职称特色班
- 初级会计职称精品班
- 初级会计职称实验班
课程班次 | 课程介绍 | 价格 | 购买 |
---|---|---|---|
特色班 | 班次特色 |
290元/一门 580元/两门 |
购买 |
- 初级会计职称机考模拟系统综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