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
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电表保证金
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18日 苏国税函[2001]131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接到一些地方反映,要求对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电表保证金(以下简称“两金”
)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予以明确,现通知如下:
一、供电企业收取的“两金”应按其余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由省电力公司汇总在南京市国
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各省辖市国税局应及时将辖区内供电企业截止2001年6月底“两金”的账面余额,上报省
局(所得税管理处)备案。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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