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芬兰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为加
强管理,保证税款的均衡入库,芬兰多年来形成了一套严密的征管制
度。
实行源泉扣缴。为了有效地加强征管,芬兰对工薪、退休金、保
险补偿金和存款利息所得等普遍采取由支付人源泉扣缴税款制度,年
初由税务局根据个人上年缴税情况提前确定本年度个人应纳税额,雇
主和退休金支付机构等扣缴人按此规定数额按月预扣预缴,同时向税
务局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情况,年度终了扣缴人还要提供给个人一份全
年扣税情况报告。
纳税人申报。除上述须由扣缴义务人(机构、雇主、银行)代扣
预缴的税款外,其他则由个人每年自行申报纳税,全国共有130万
人要自行申报纳税,占总纳税人的28.3%。个人所得税在次年1
月底之前申报。
一出生就确定税务代码。芬兰对每个纳税人都确定了一个终生税
务代码,公民一出生,依据其身份证号码确定税务代码,人口登记处
定期向税务局提供人口登记情况。税务机关通过此代码,可以准确掌
握和全面查询纳税人的所有经济往来情况,对公民及时足额纳税实施
监督。
芬兰的雇主、银行、保险金支付机构等扣缴义务人,事前都要在
税务局办理登记注册,同时还要按月、季、年向税务局报送个人收入
支付情况。
全面实行计算机管理。实行严密而全面的计算机管理,是芬兰税
收征管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芬兰不仅在税务系统内部形成了计算机网
络,而且该网络同政府的经济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部门联网,充分利
用计算机网络功能处理大量信息资料。
建立严密的收入监控体系。通过多年的实践,芬兰已形成了一套
严密的收入监控体系。
法律规定,个人在银行开设账户时要填写本人基本情况,如姓
名、地址、电话、职业等,一式二份,第二份由银行送税务局留存;
银行必须在每年年底向税务局报告纳税人的存款和利息收入情况,税
务局随时可到银行进行检查;雇主、社会保障金发放机构和股票交易
机构每年1月必须向税务局报告其支付个人收入、个人股票交易获利
和扣税情况;任何机构和公共服务部门都有协助税务机关提供个人收
入资料的义务。
利用计算机网络,了解纳税人资金和存款运转情况、购买动产和
不动产情况、个人从业状况、保险和保障金支付情况、在欧盟其他国
家的收入情况等,进行信息归集分析比较,稽核检查个人收入纳税的
真实性。
自我雇用者在年度终了时要向税务局自行申报,个人还要申报财
产等收入情况。
加强税务稽查和处罚。税务检查部门对纳税人不仅进行常规检
查,还选择一些对象进行重点检查,发现没有如实报告、提供信息或
扣缴税款的雇主、机构,要对其给予罚款处理,因扣缴人没有扣缴而
流失的税款由扣缴人承担。个人偷税一般罚款为1000~3000
芬兰马克,偷税数额巨大的最高可罚款10万芬兰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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