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行业增值税问题得到明确
7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6号)
。
《通知》规定:
自2002年6月1日起,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其购进独立核算水
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按6%征收率开具)予以抵扣。自来水公
司2002年6月1日之前购进独立核算水厂自来水取得普通发票的,可根据发票金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
额后依6%的征收率计算进项税额,经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抵扣。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不
含税销售额=发票金额÷(1+征收率)。
由于深化企业改革,许多地区的自来水企业进行改组改制,将水厂从原自来水公司分离出来,实行
独立核算。为了减轻自来水行业因改制后增加的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对自来水行业的增值税问
题给予了明确,这对各地自来水公司来说是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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