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加强了
2001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
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
1]73号)。
《通知》规定:
首先,企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须向税务登记部门提供有关营业执
照、注册资金、银行账号证明、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
他合法证件)、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件、资料,税务登
记部门应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对其经营场所、货物仓库进行实地察
访,确认无误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及时将企业的有关税务
登记资料和电子信息传递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部门(以下称认定
部门)。
其次,认定部门必须对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所报送的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代表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包括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及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等有关证件、资料与其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资料进行核验,经核验无
误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认定部门应根据商贸企业上报的预计年销售额核定其使用专用发
票的数量及限额,并将有关资料和电子信息传递给发票发售部门。
新认定的商贸企业月专用发票发售量原则上不超过25份/次,
且首次只能领购限额万元版的专用发票。
再次,如申请认定的商贸企业规模确实较大,专用发票用量较
多,应报地市级税务机关,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及
有关信息传递到区县级税务机关的认定部门。专用发票数量及限额调
整后,由认定部门将有关资料和电子信息传递给发票发售部门。
已认定的商贸企业如所核定的专用发票数量及限额不能满足需
要,企业可向发票发售部门提出申请。经管理部门核实后,认定部门
根据反馈结果调整企业专用发票的使用数量和限额。
另外,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
与本通知的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近期,一些地区接连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
件。作案者均以注册一般纳税人商贸公司为掩护从事虚开专用发票活
动,大肆偷骗国家税款。为了防范此类虚开专用发票犯罪活动的发
生,国家税务总局特发出此《通知》。纳税人应该积极配合此《通
知》的执行。尤其是新申请的商贸企业要注意必需的证件、资料。对
合法的经营企业来说,《通知》不会影响其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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