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运用范围较窄
目前,我国出口退(免)税仅限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未涵盖所
有间接税,与WT0规则及国际税收惯例还有差距。
《关税和贸易协定》第6条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出到
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用于消费
时所须完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或反补
贴税。”以上所说的消费时缴纳的税捐是指货物应纳的间接税。我国
现行税制结构以间接税(流转税)为主体,除了增值税、消费税,还
有营业税以及随增值税附征的相关税费。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率尚未实行完全的零税率
一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率调整频繁。1994年税制改革后确
定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实行征税率和退税率一致的政策,仅仅实
行了一年多,由于国家经济紧缩、财政负担、出口骗税以及亚洲金融
风波等影响,先后于1995年和1996年两次大幅度降低出口货
物退(免)税税率,给我国外贸出口带来不小的冲击。以后随着国家
经济形势的逐步好转和打击出口骗税取得一定成效,为鼓励我国外贸
出口,国家又于1997年、1998年、1999年多次普遍或部
分提高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税率,至2001年按国家税务总局测
算的计算口径,出口货物平均退税率已达15%左右,接近增值税1
7%的征税税率。
二是不同货物的出口含税率不一致。如现行机电产品征税率为1
7%,出口退税率也已调整为17%,再如服装的出口退税率已调整
为17%,而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退税率则调整为15%,还
有2个百分点的差距。
三、对不同的出口企业采取不同的退(免)税办法
一是对外贸企业和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对本环节
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
二是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及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
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对销项税额采取先征后退
的办法。
三是对部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及1994年1月1
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
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实行退税,
即“免、抵、退”税办法;除此而外对国家列名的钢铁企业销售“以
产顶进”钢材,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
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即“免、抵”税办法;对来料加工贸易
形式和出口有单项特殊规定的指定货物,对其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和
消费税。
以上不同的退税办法,对不同的企业在政策运用和退税结果上是
有所不同的,从而导致退税受益上的差异。在加工贸易出口上,对来
料加工两头在外的企业采取免税,导致企业放弃使用国内原材料而盲
目使用进口原材料,这不利于我国发展出口代替品。
四、出口退税计划指标完全由中央财政承担,难以保证退税金额
足额及时到位
1994年税制改革前,出口货物应退的增值税、消费税“两
税”是按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分别退付。1991年中央财
政负担90%,地方财政负担10%,1992年调整为中央财政负
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1994年随着税制改革和外贸体
制改革,出口退税计划不再和出口创汇任务挂钩,而是纳入工商税收
计划统一管理,同时对外贸出口退税计划指标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由于近几年我国外贸出口大幅度上升,年均增幅达30%以上,
再加上出口退税率普遍上调,出口退税额也在不断上升,使得中央财
政支付压力加大。由于我国目前出口退税主要采取的是“先征后
退”,由此造成国家每年财政退税资金安排缺口较大,出口企业当年
发生的应退税额,要等到下一年度才能作出安排,而且也不能根据税
务部门审核后的企业出口退税额作出相应计划,如此滚动下去,缺口
势必逐年上升。
五、出口退(免)税管理制度不完备
一是出口退(免)税管理体系不健全。出口货物退(免)税涉及
外经、海关、税务、外管、工商、技监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各职能
部门对其行政执法都有自己的一套管理体系,但由于各部门之间联系
不紧密,协作配合不到位,电子信息化手段不衔接,容易产生重复交
叉和执法盲点,给骗税分子以可乘之机,也给相关出口企业带来不必
要的麻烦。二是出口退(免)税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
课程推荐
- 初级会计职称特色班
- 初级会计职称精品班
- 初级会计职称实验班
课程班次 | 课程介绍 | 价格 | 购买 |
---|---|---|---|
特色班 | 班次特色 |
290元/一门 580元/两门 |
购买 |
- 初级会计职称机考模拟系统综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