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干式复写纸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31日 国税函[2001]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和完善普通发票防伪水平,有效抑制和打击制售假发票的违法犯
罪活动,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许多省市国税局、地税局试用了江苏省海门市复
写纸厂研制生产的干式复写纸。几年来的试用情况证明,干式复写纸在抑制和打击制
售假发票方面效果显著。因此,总局决定将江苏省海门市复写纸厂研制生产的第二代
干式复写纸作为普通发票防伪纸正式投入使用。现就使用干式复写纸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干式复写纸的使用范围
干式复写纸的使用范围与普通发票水印防伪纸相同,可采用手工票和电脑票。特
别是在商业、修理修配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服务业、娱乐业等假发票较多
的行业和票种应优先使用。具体使用的票种和范围,除总局已作明确外,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确定。在总局未明确使用新防伪水印纸前,干
式复写纸不采用带水印的原纸。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普通发票时,其他防伪措施不变。
二、干式复写纸的管理
(一)为了加强干式复写纸的管理,防止发生纸张的串用,第二代干式复写纸四
种背涂颜色按国税局、地税局分别使用(样纸附后),即国税局使用紫色(第一、二
联及抵扣联)、黑色(其他联次),地税局使用绿色(第一、二及抵扣联)、蓝色
(其他联次),最后一联使用配套的无背涂的普通打印纸。
(二)为防止干式复写纸的丢失、被盗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流失,干式复写纸统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和地税局直接组织定货,印制企业原则上每省不超过
2个,有计划单列市的省,可适当增加印制企业。印制企业要严格建立健全防伪品管
理制度,要加强对防伪品的入库、出库、半成品、成品、废品、边角料的登记、堆放、
回收和销毁。防伪品的存放仓库要有可靠的防火、防盗、防潮、防鼠措施。
(三)干式复写纸的价格由总局确定。
三、第二代干式复写纸的启用时间为2001年10月1日,第一代干式复写纸于2002
年10月1日停止使用。凡改用第二代干式复写纸印制发票时,背涂颜色必须按本通知
第一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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