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和兼营是不同的
蓝天建筑安装材料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有两块业务,一块是批发、零售建筑安装材
料,并提供安装、装饰业务;一块是提供建材设备租赁业务。
2000年5月份,该公司的经营业务如下:
销售建筑装饰材料82万元,取得有增值税材料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10.8万元;提供安装、装饰服
务收入60万元,设备租赁服务收入16万元,共获得劳务收入76万元。
该公司财务人员根据上述业务和会计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应纳增值税额=820000×17%-108000=31400(元);
应纳营业税额=760000×3%=22800(元)。
税务机关经过查账,将其应纳税额调整为:
应纳税额=(820000+760000)×17%-108000=160600(元)。
该计算结果比公司财务人员的计算结果多出了160600-(31400+22800)=106400(元)。该公司
不服,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原税务机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
果正确,决定维持原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
实例分析
在本实例中,蓝天建筑安装公司的业务既涉及混合销售行为,又涉及兼营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这里特别指出的是
,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只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的,也就是说,非应税
劳务是为了直接销售一批货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一般既从事一个税
的应税项目又从事另一个应税项目,二者之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安全不同。在本例中,
蓝天建筑安装公司既销售建材又提供安装、装饰服务,两者之间有直接的从属关系,是一项混合销
售业务,应与销售货物一起缴纳增值税。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
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
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例,有必要详细说明什么是兼营非应税劳务。其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
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各项营业税业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
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之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该公司的另一项业务,与其另两项业务之间没有联系和从属关系,属于兼营业务行为,不属于增值
税范围。理论上说不应缴纳增值税,但该公司的最大失误是没有把这两项劳务公开核算(即直接为
销售货物服务的安装、装饰服务与租赁业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兼
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
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在本实例中,公司安装、装饰费用是直
接为销售货物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理应缴纳增值税,而租赁属于兼营行为,由于该公司没
有分别核算,也应缴纳增值税。所以,税务机关进行的税务调整是正确的。
现实经济生活是复杂的,而且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包括的内容及其应用范围很广泛。企业在日
常生产经营管理中,特别要注意以下几点:
1.准确地把握混合销售行为的处理方法。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
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
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这一点应牢牢掌握。
2.兼营业务应分别核算。增值税中的兼营有两种情况:一是兼营不同税庇护货物或应税劳务;另
一种情况是兼营非应税劳务。
无论哪一种兼营,都应分别核算。有关增值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未
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不分别核算或不准确核算的,应当一并缴纳增
值税。商家在进行生产经营决策时,一定要认真考虑利弊,以免多缴税增加额外税收负担,同时也
防止少缴税款而遭受税务机关的处罚。
正确的筹划方法
首先应把两块劳务收入,即直接为销售服务的安装、装饰劳务的60万元和与销售没有直接关系的租
赁的16万元分开核算。正确的计算方法如下:
应缴纳的增值税额=(820000+600000)×17%-108000=133400(元);
应缴纳的营业税额160000×5%=8000(元);
应缴纳税额共计=133400+8000=141400(元)。
经过筹划,该公司节约税款=160600-141400=19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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