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税务机关下达的文件 纳税人有权提出异议
某市百货商场对市地税局直属分局以其柜台出租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不合法为由向该直属分局
提出异议。该直属分局称:以柜台出租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市局下文件规定的,纳税人无权
对市地税局下达的文件提出异议。
其实,《行政复议法》第七条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国税发[1999]177号)第八条
都明确规定: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
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
审查申请:(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二)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三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四)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含国务院部
、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规章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因此,该百货商场对该市地税局直属分局以其柜台出租收入征收房产税的行为有异议时,在按
照地税直属分局的规定缴纳税款后,不仅可以对直属分局以其柜台出租收入征收房产税的行为向地
税直属分局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市地税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而且有权一并向市地税局提出对其
下达的文件进行合法性的审查申请。所以,纳税人并不是不可以对税务机关下达的文件提出异议。
请纳税人充分把握和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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