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享受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
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问题发出通知(财税2001103号)。
《通知》规定:
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
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
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本通知所称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
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
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
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所得税前扣除。
3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
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
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税务机关据此
对捐赠单位和个人进行税前扣除。
4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是为了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和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
号的有关精神发布的。“众人拾柴火焰高”,农村的义务教育事业
需要全社会有识之士的大力帮助才能更好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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