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对残疾人有哪些优惠政策
中国税务报社:
我们安徽省濉溪县残疾人联合会经常接到许多残疾人以及一些民
政福利企业的来信、来电,主要是询问国家税收政策方面到底对残疾
人员有哪些优惠待遇。由于我们对税收政策了解不够全面,故想请贵
报给予答复。
安徽省濉溪县残疾人联合会 祝成军
答复:
祝成军,来信收到。对你提出的问题,我们向国家税务总局的有
关人士进行了咨询,现答复如下:
第一、对残疾人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
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
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4号)第三条规
定:从1994年5月1日起,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
务,免征增值税。
(二)营业税: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残疾人
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三)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员取得的下列所得,经省级人民政府
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
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
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第一项规定: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
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税法第五条所说的
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
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
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
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
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第二、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民政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
50%以上(含50%)的,其生产的增值税应税货物除特殊规定
外,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给予全部返还;民政福
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
的,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除特殊规定外,经税务机关审核
后,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
亏损为限。至于“民政福利企业”应具备哪些必要的条件,“四残”
人员的范围以及哪些“特殊规定”不能享受退税的情况等,本报已于
2001年8月14日6版《我厂为何不能享受福利企业优惠》一文
进行了阐述,这里不再重复。
(二)营业税:民政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
35%以上的(含35%),其经营的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
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业务,免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
4]155号)第二条第3项规定: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
员35%以上的(含35%)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
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10%以
上和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可以分别享受不同的减征或者免征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照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
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第一条第
(九)项规定: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
税。
其是指:
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
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
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
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
肢体残疾人员。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2)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3)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
产劳动或经营;
(4)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5)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
措施;
(6)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
(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
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第三、其他与残疾人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七)项
规定: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第二条规定:供残疾人专用
的假肢、轮椅、矫形器(包括上肢矫形器、下肢矫形器、脊椎侧弯矫
形器),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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