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行业”也该纳税
案情:
2000年2月,河南省濮阳县地税局在清理整顿私人行医行业
税收秩序时,对县城内18户未纳入税收管理的个体行医户,依照原
《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5
日内到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责令期满后,上述业户对地税机
关下发的文书不但置之不理,反而扬言要与地税局对抗到底。鉴于该
行业部分纳税人纳税意识差、征管薄弱等实际情况,税务人员组成工
作小组,逐户上门宣传税法,讲解纳税事宜,却遭到一些个体行医户
的强烈对抗,他们不但不承认负有纳税义务,反而对税务人员恶语相
加。为了维护税法的尊严,该局决定对逾期未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的
业户,按照原《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处以2000元的
罚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期满后,2000年3月23
日,地税局向18户个体行医户下发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4
月6日,其中15名个体行医户以税务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联
名将地税局告到了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地税局要求原告办
理税务登记证是违法行政行为,依法撤销地税局对原告作出的税务行
政处罚,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2000年4月23日,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原告称:
“我们都是经县卫生局核准登记,依法开业行医,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免征各种税费。卫生部(1996)38号文明确指出:未经国
务院卫生部门同意,其他部门所要求的有关登记注册,医疗机构不予
执行,而地税局强迫我们办理税务登记,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自古
行医不纳税’,这是天经地义的,我们医疗行业是特殊行业,所从事
的是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医疗服务活动,地税局竟强迫我们按照个
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既不搞生产,也不搞
经营,根本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范围,地税局任意改变我们的行
业性质,并对我们实施处罚,严重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地税局则认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个人所
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私人行医负有纳税义务,应
按照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原《税收
征管法》第九条第二款、《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负有
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地税局要求
原告办理税务登记是依法行政,对其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行为实施
行政处罚是依法行使职权,既不违法也不存在侵权。
法院经过调查审理认为:被告地税局要求原告办理税务登记,确
认原告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于法有据,对原告不按规定申请办
理税务登记的行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法规正
确,程序合法,一审判决维持地税局原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本次税务行政诉讼所涉及的问题并不复杂,税收政策十分清楚,
之所以引起诉讼争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纳税人纳税意
识淡薄,私人行医从业人员头脑中根本就没有“纳税”这个观念,加
之卫生主管部门有关人员不恰当的参谋,以卫生部文件作为挡箭牌,
无形中给当事人撑了腰,壮了胆,同时也起到了误导作用。二是税法
宣传不到位,虽然我们每年都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税法宣传,
但就本案当事人提出的问题看,税法宣传尚有“死角”,针对性不
强,缺乏广度和深度。由此案也可得出结论,税法宣传,任重而道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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