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开发票为哪般
被查单位:北京市朝阳区某物业管理公司。
稽查单位:北京市朝阳区地税局。
违章案情:前不久,北京市海淀区地税局接到举报电话,举报人
称,海淀区白碓子阜南某楼物业小区房管所收停车费不给正式发票。
接到群众举报后,海淀区地税局迅速派员进行检查。经检查发
现,该房管所并未在海淀注册,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上级主管
为“北京市朝阳区某物业管理公司”,所使用票据均由上级公司提
供,核算地为上级公司所在地,电话举报的不给发票确有其事。房管
所无账号,没有设立账簿,提供的票据既有资金往来发票,也有非正
式结算的收据。非正式的现金流水账中无法提供收入来源与支出去
向。但主管人员称,停车收费无论是否开具发票,均已在总公司缴纳
营业税。据此,海淀区地税局决定将举报情况转至其上级公司的核算
所在地税务机关——朝阳区地税局处理。
朝阳区地税局接到举报后,迅速派出税务干部进行查处,检查采
取了询问和抽查的方法。经查,发现该企业1998年收客户保安费
13604938元,用红字冲减管理费开支,未纳营业税、城建
税及教育费附加。1999年收客户保安费13136293元,
用红字冲减管理费开支,未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收客户
维修费、天线安装费42600元,用红字冲减管理费开支,未纳营
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998年个人所得税计算有误应补缴
2445032元;1999年个人所得税计算有误应补缴138
3069元。
经审理认定,北京市朝阳区某物业管理公司1998年、199
9年收取客户保安费13604938元、13136293
元,抵减管理费用未纳税;维修费42600元未纳税,应按服务业
税目补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计算有误,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828
101元。
处理决定:
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该公司应补缴营业
税1464862元,城建税102540元,教育费附加43
946元。
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该公司应补缴个人所
得税3828091元,并按日加收滞纳金。
企业对处理结果无异议,并按时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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