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文书使用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税务行政执法处罚文书是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机关,依法完
整表达其执法意志和效力的法律文书。当前,税务行政处罚文书
在使用上,大致存在以下三类问题:
一、应当使用而不使用处罚文书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税务
违法案件,不论适用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均须制作《税务
行政处罚决定书》,而现实中,有些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对当事人实施当场处罚时,因为罚款数额小,嫌制作处罚决定书
太烦琐,只收罚款而不制作处罚决定书。
二、处罚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不确切、不规范
1文书所引用的法律、法规不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人民
法院的要求,在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时,除引用其名称
外,还必须引用到具体的条、款、项,而在实际操作中,有大量
税务处罚文书在引用法律法规时,表述不完整。另外,根据《行
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地
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比照规
定,税务机关制作税务处罚决定书时,引用的法律、法规最低层
次也应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且应该按照高层次法优
于低层次法的顺序引用,在实际操作中,有相当一部分的税务处
罚决定书在引用法律依据时,引用了省一级或者县一级税务机关
的文件。
2处罚决定书对罚款缴纳的限定,表述不正确。《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而当前有相当一部
分的处罚决定书,将罚款限定的缴纳时间和地点不正确地表述
为:“某月某日到某地方缴纳。”
3处罚决定书填写不规范。有的处罚决定书上未填写编
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以及纳税人的识别码;有的处罚决定书
未经批准人批准就送达执行;有的处罚决定书上处罚机关的印章
模糊不清。
三、文书送达不符合法定程序
1文书送达对象错误。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
定,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
是公民的,应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或成年家
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签收。按此规定,税务机关送达企业的处罚文书,只能由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收件的人签收,但实际操作中,目前
大多数的税务执法文书,都是由企业的会计签收的。
2处罚不告知相对人的权利。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条规定,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而有的税务机关按一般程序拟作出处罚决定之
前,不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告知书,就直接下达处罚决定书,或者
将处罚决定书与处罚告知书同时送达。此外,《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
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而在实际操作中,执行税
务行政处罚的相关人员往往都忽视了送达宣告这一环节。
文书制作及其送达的合法性,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的法律效
力,如果在处罚过程中,使用文书不规范,势必会引起复议或诉
讼,既加大税收成本,又降低执法效率,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应
当对此予以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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