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停止执行以交付产品方式支付本息和租赁费
免征利息及租金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1年9月8日 财税[2001]162号
自2001年9月1日起,对外国企业向我国公司、企业提供设备和技术,由我方用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
等方式偿还价款的本息或租赁费,或者用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抵付价款的本息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和
租金所得,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其有关规定
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关于外商从我国所得的利息有关减免所得税的暂行规定》[(83)财税
字第348号]第二条第5项和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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