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实行
“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2001年8月10日 苏国税发[2001]307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进出口分局、直属分局: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对生产性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传发[2
001]134号),决定从2001年8月1日(报送出口日期)起,对全省生产型出口企业(包括外商投资
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
神,支持扩大出口,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全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根据国务院《关
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8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
、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免、
抵、退”税文件精神、精心部署,明确职责,密切衔接,加强管理,堵塞漏洞,保证“免、抵、退
”税政策在我省顺利实施,以促进全省外贸出口的稳定增长。各级国税机关的征收、管理、退税、
计财、税政、外税、信息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各负其职,发挥各自优势,切实把“免、抵、
免”税工作贯彻落实好。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退税申报的接收、审核和管理。
(一)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根据出口销售帐按月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
物免税明细申报表》(附表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附表二)以及电子数据
,连同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纳税申报资料,于次月10日前向征收部门办理征免税申
报手续。
(二)生产企业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指出口货物报送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发票等
)后,按月填报以下资料和电子数据,于次月10前向管理部门正式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
。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附表三)及电子数据;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附表四)及电子数据;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附表五)及电子数据;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附表六);
5.《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附表七)及电子数据;
6.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库电子数据。
管理部门审核后送退税部门,经退税部门审批后,按月向管理部门反馈以下资料及电子数据,管理
部门据此调整生产企业下一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额或对其已免的出口货物补征增值税、消费税: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附件八)及电子数据;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税收调整通知》(附件九)及电子数据。
办理免抵税后仍需退税的,由退税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具《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
(三)根据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实际情况,为便于税款计算,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
作如下补充说明,即:
1.第9栏“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填报生产企业出口销售额、来料加工等出口免税销售额,此栏
金额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中“人民币金额”栏合计数一致。
2.第16栏填报口径为:免抵退税货物不予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征税税率-退税税率)。此栏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中的“不予抵扣或退税的”
合计数一致。
3.第17行其他栏改为“免抵退货物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此栏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
申报表》中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的合计数一致,以负数填列。
4.第25行“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改为“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与退税部门上月出具的《生产
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中的“应退税额”一致。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准确计算“免、抵、退”税款。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
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当期
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一)如当期应纳税额≥0,则:
当期应退税额=0
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
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二)如当期应纳税额<0,当期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大于50%,当期应
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
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
成计税价格×退税率-当期应退税额
(三)如当期应纳税额<0,当期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大于50%,当期应
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
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
计税价格×退税率
当期应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应退税额
(四)如当期应纳税额<0,当期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小于50%,当期应
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
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则:
当期应退税额=0
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
成计税价格×退税率-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五)如当期应纳税额<0,当期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小于 50%,当期应
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
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则:
当期应纳税额=0
当期应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当期是指一个申报期;征税率和退税率是指复出口货物的征税率和退税率。
四、对从事进料加工贸易的生产企业,凡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并在
2001年8月1日之后报关出口货物的,仍按“先征后退”办法的规定计算其进口料件的虚拟进项税额
、应抵扣退税额和应退税额;对尚未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并在2001年8月1日之前报关出口
货物的,对其进料件按本通知的规定处理。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从事进料加工贸易的生产企业进
行一次全面的清理。
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
软件另行下发。
六、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免、抵、退”业务学习和培训,特别是要加强纳税申报和退税申报的培
训、辅导工作。要进一步结合各地实际,科学划分工作职责,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对在执行中发
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略)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略)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略)
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略)
5、《生产企业出口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略)
6、《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略)
7、《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略)
8、《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略)
9、《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税收调整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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