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厂购进的小麦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中国税务报社:
我们是一家面粉加工企业,1994年就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由于生产的需要,我厂每年都要收购大量的小麦。前几年,我
们主要是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小麦,财务上可以凭我们自己开具的
“农副产品收购凭证”上注明的购进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抵
扣进项税额。1999年底,市粮食局财务科科长在全市粮食系统财
务会计业务培训班上,向所有来参加学习的财务人员传达了市粮食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198号)的文件精神。对我们市面粉厂来
说,在增值税的缴纳上发生了两个方面的变动:1财税字199
9198号第四条规定:从1999年8月1日起,对粮油加工业
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2《通知》第六条规定:从1999年
8月1日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
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
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为了正确核算和有效地节约税款,我们经过仔细测算,认为从免
缴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粮食并取得普通发票比较合算。所
以,从2000年1月1日起,我厂购进小麦时一律选择从免税的国
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并主动索要普通发票。2000年度,我厂共
从免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并取得普通发票)小麦2000万
元,抵扣进项税额260万元。
2001年4月,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我厂进行2000年度增
值税纳税情况检查时,认为我厂从免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并
取得普通发票)的小麦2000万元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应补缴
260万元的增值税。请问,我厂从免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
(并取得普通发票)的小麦真的不能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
税额吗?我们能不能按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呢?
瑞浩面粉厂财务科 梁 岷
答复:
梁岷,来信收到。对你提出的问题,我们向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
人士进行了咨询,现答复如下:
首先,1999年6月29日下发的财税字1999198
号《通知》不仅作出了对粮食加工企业,一律要照章征收增值税的规
定,而且还规定了一项主要的内容,那就是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
有粮食购销企业按顺价原则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通知》第一
条第一款规定)。
为了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二)
项“销售免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财税字19
99198号《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审批享受免税优惠的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缴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
购簿》,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注销”(即销售粮
食时,不得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那么,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
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如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呢?财税字1999
198号《通知》第六条对此作出了允许其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
进粮食时,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
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但是,紧接着国家税务总局为了保证粮食增值税政策的正确执
行,于1999年7月19日下发了国税明电199910号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
知》。该《通知》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
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规定对属于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
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
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了保证粮食增值税政策的正确执行,现将国有
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发票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享受免税优惠
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自1999年
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三、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
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
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可以说1999年7月19日下发的
国税明电199910号《通知》否定了1999年6月29日
下发的财税字1999198号《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以及第六
条“一般纳税人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普通发票)注明的
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其次,1999年8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税函19
995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
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进行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及有
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二、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9年内要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
系统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其粮食销售业务必须使用防伪
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对于你厂2000年度从免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
2000万元小麦,只有取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
税专用发票,才可抵扣进项税额。对你们取得的普通发票则不能按销
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再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和第十六条第
(一)项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
品才可按买价依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还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
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第八条规定:自1
994年6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
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业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对于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手中购进的农产品并取得普通销售发票
的,则不能依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你厂从免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2000万元小
麦,既不能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依10%的
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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