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罚款不可在税前列支
某县地税局稽查局在对某国有商场实施重点稽查中发现,该商场今年3月份83号记账凭证相应的会
计分录为:借:营业税支出——罚款12000,贷:银行存款12000。原始凭证为1张税收缴款书。经
检查,营业外支出借方所载金额是企业因违反税收
法规被处以的罚款。当税务干部提出按照税收政策有关规定,税收罚款不能在税前扣除,已构成
偷税时,企业财务人员表示不理解。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在计算纳税所得额
时不扣除。”《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是指纳税人违反
税收法规,被处以的滞纳金、罚金,以及除前款所称违法经营罚款之外的各项罚款。”对违反税收
法规的企业处以适当的罚款,是维护国家税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需要。各项有关税收罚款的财
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的计缴有密切关系。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有关法规,税收罚款虽然可以在营业
外支出中列支,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经调查,该企业在预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已将此
项税收罚款一并计入税前扣除,税务干部责令该企业补纳了企业所得税3240元,(该企业年应纳税
所得额不足10万元,适用税率27%),处以2倍罚款,并作账户调整如下:借:所得税3240,贷: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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