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办理减免手续可减少违章罚款支出
税务优惠就是税收政策的倾斜,能够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如果不及时
向税务机关申请优惠的批文,当企业因税收违法违章行为而被
税务机关查处时,有可能因此而多支付罚款。下面以外商投资企业最常见的“二免三减半”税收
优惠为例进行解释。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的企业因开业初期出现亏损,认为尚未进入获利年度,因而迟迟不向税务机
关申请办理“二免三减半”批文。如果在此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税务机关依
法对企业进行账务调整时,企业就可能进入获利年度被征税和罚款,因为企业此前没有向税务机关
申请“二免三减半”政策性批文,没有税务机关“二免三减半”批复性文件,企业就不能享受相应
的税收优惠。虽然企业过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二免三减半”政策性批文,经批准后可以退回减
免税年度的相应税款,但是罚款是不能退还的,企业因此而多支付了罚款,对企业而言无疑是一笔
损失。
举例子来说,A公司是1995年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10年,所得税税率30%
,完全符合税法“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条件。1995年~2000年,公司会计核算每年都是亏损,
因此,几年来公司的所得税均是零申报。2001年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
招待费、罚没支出等列支不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依法对其进行账务调整后,该公司每年
获利100万元。该公司可能面临何种处理呢?
一、如果该公司之前认为尚未进行获利年度,因而没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办“二免三减半”政策性
批文,主管税务机关将对该公司100万元利润全额征税,1995年~2000年每年补征所得税30万元,
6年共补征180万元(不含地方所得税)。假设主管税务机关对该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1倍的罚款,
共罚款180万元。该公司过后向主管机关申办“二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批文并得到批准,则1995年
、1996年度免税,1997、1998、1999年度减半征税,已经缴纳的税款中属于减免税部分的可以申请
退税,即1995、1996年度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可以全额退还,1997、1998、1999年度减半征税,已经
缴纳的税款中属于减免税部分的可以申请退税,即1995、1996度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可以全额退还,
1997、1998、1999年度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可以退还一半,一共可以退税105万元,扣除退税部分,
该公司缴纳的税款及罚款共计180+180-105=255(万元)。
二、如果该公司之前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办“二免三减半”政策性批文并得到批准,根据批文,
该公司1995、1996年度免税,1997、1998、1999年度减半征税,2000年度才开始全额征税,则该公
司1995年~2000年一共应补缴所得税:100×30%×50%×3+100×30%=75(万元)。根据其适
用的原《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偷税行为将“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假设主管税务机关仍然采用上述第一种情形中相同的罚款幅度(即1倍罚款),在这种情况下,该
公司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只有75万元,因而罚款75万元,该公司缴纳的税款和罚款合计150万元,与
上述第一种情况比较,在其他各方面因素相同的情况下可节约罚款支出1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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