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1年8月13日 苏国税函[2001]151号
南京、淮阴、常州、南通、苏州、扬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70号
)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南京管理总部及其所属营业部均按15%的比例就地
预缴企业所得税。2001年一、二季度已按60%就地预缴税款的,不再退库,但可用于抵算以后季度
的预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18日 国税函[2001]570号
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山西、广东、福建、黑龙江、辽宁、江西、安徽、河南、青海、江苏、
湖北、四川、山东、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各分
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
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
)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所属北京、上海、广州分公司,南京、成都、济南管理总部,按年度应纳所
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他一级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
预缴。
三、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
四、从2001年度起,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
,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
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五、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
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
附件: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
(外省市略)
单 位 名 称 地 址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南京管理总部 南京市淮海路50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南京中山南路证券营业部 南京市中山南路219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南京建宁路证券营业部 南京市建宁路16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淮阴河北西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淮阴市河北西路10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常州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常州市城中路南方证券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南通青年西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南通市青年西路1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苏州三香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6-6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扬州汶河北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扬州市汶河北路12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仪征工农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仪征市工农路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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