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1年第8号
2001年9月2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财政部决定发行2001年记账式(十
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发行总额200亿元,期限10年。发行期为2001年9月25
日至9月28日。发行结束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以现券和回购
的方式上市交易。
二、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票面年利率为2.95%,利息按年支付。本
期国债从2001年9月25日开始计息,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9月25日(节假日
顺延,下同),2011年9月2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三、本期国债承销机构为部分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保险公司。在发行期内,
由承销机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场内挂牌分销和合同分销方式,
按面值向社会公开销售。社会各类投资者可凭证券帐户、基金帐户委托证券公司、信
托投资公司的营业网点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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