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补偿金个税政策有调整
中国税务报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对一次性
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作出最新规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个
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
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
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
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国税发1999178号文
件)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
人所得税。
《通知》还对“四金”的扣除作了明确规定,个人领取一次性补
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
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新规定从今年10月1日开始执
行,对此前已发生但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以按新
规定执行。
有关人士分析,此次调整的内容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从国有企
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单位;二是增加了免税内容,在经济补偿金的基
础上增加了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三是改变了征收方式,以前
是“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不
征、超过3倍就全部征收,现在改为只对超过的部分征收。
据了解,一次性补偿金历来被认为是“保命钱”,是企业在改
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因解除一部分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
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介绍,19
99年国家税务总局曾发出《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
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确定了一次性补偿金个税的计算方
法,即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随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劳动人事制度
改革的推进,经济补偿开始涉及越来越多的人,尤其是与一些重工业
企业和老工业基地以及一些新兴行业的职工密切相关。一次性补偿金
的个人所得税也引起了各界的强烈反映,人们认为,个人与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后虽然能取得数额较大的一次性补偿,但是,被解聘者
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另外,地方政府、企业主管部门、
企业和纳税人均认为对一次性补偿金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造成税负过
重。为使个税调节更加公平,并有效减轻企业负担,有力支持企业改
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此次对一次性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
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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