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债的白酒应怎样缴纳消费税
某粮食酒生产企业,2000年10月,该厂因没有现款归还原欠黑龙江某粮站的粮款,故用10吨“口源
牌”粮食酒按平均售价作价117万元抵了债,其中含增值税11.7万元/吨。同时,还申报缴纳了2
5万元消费税。最近,县国税局稽查局的同志来该厂检查时,说该厂用自产的酒还账,不能按平均
销售价计算缴纳消费税,而应该按最高销售价计算缴纳消费税,要该厂再补缴消费税12.5万元。
该厂“口源牌”粮食酒的实际最高售价为15万元/吨。请问,县税务稽查局要该厂按最高销售价计
算并补缴消费税对吗?
答:根据国税发[1993]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6项规定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
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因此,该厂用于抵债的10吨粮食酒
应按该厂最高销售价15万元/吨(不含增值税)计算缴纳消费税(15万元/吨×10吨×25%=37.
5万元),县稽查局要该厂再补缴12.5万元的消费税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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