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保险企业
营销员(非雇员)营销费用的
扣除比例问题的通知
2001年8月7日 苏地税发[2001]87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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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1998]13号)要求,现就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明确如下:
一、 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调整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5%。
二、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
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0]61号)中第二条第
(三)项的规定停止执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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