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得到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9月11日发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 [2001]695号)。
为准确计算纳税人承包管道安装工程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承包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凡工程所用的构成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
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
品,属于设备。如上述设备是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
定,不纳营业税。
二、其他为管道安装所消耗的配件及现场制作的金属结构等为材料,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在从事管道的安装等施工中所耗用的这些材料,不论与对方如何
结算价款,其营业额均应包括这部分材料的价值在内。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
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
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本次《
通知》就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中计算营业税时,哪些物品应包括在营业额中计算给予了明确,纳税
人要照章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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