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职工电费也要计提销项税额
某从事矿产品冶炼的大型企业,职工人数近4000人。供电公司每月按该企业实际使用的电费(每度
0.267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予抵扣。而职工生活用电费的进项税额是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的。所以,该企业每月按每度0.267元×职工生活用电表上实际耗用的度数×17%作了进项税额转
出。2000年1月~12月共转出该项进项税额253164.68元。然后,该企业按每度0.50元~1.2元不
等的价格收取了职工的电费。今年7月,市国税局稽查分局在对该企业2000年1月~12月的纳税情况
进行检查时,按照该企业收取的全部职工电费2748732.06元计提了销项税额399388.42元,该企
业补缴了146223.74元的增值税。请问,市国税局稽查分局要该企业补税对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的单位和个
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的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使用权。《中华人民共
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
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该企业按高于供电公司收取的电费价格来收取职工电费,也就是该企业有
偿地转让了货物的使用权,已属销售行为,而不属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行为。因此,按购进价
作进项税额转出是不对的,应当按照实际收取的全部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所以,市国税局稽查分
局要该企业补缴增值税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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