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捐赠“做好事”也可以筹划
企业为了提高其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树产良好的社会形象,往往会发生向外捐赠的行为。由于
会计制度的不同规定以及税法对不同对象、不同途径的捐赠规定了不同处理方法,为企业进行筹划
提供了空间。
捐赠途径、对象的选择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
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其扣
除比例为1.5%。这是最基本的扣除比例。值得企业特别关注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关于企业等社会
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规定,对纳税人向农村
义务教育捐赠、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这两个规定
突破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企业有了更好的选择。
另外,有关法规规定,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
个体工商户赞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
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
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下面举例分析:
某企业2000年度实现利润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企业为了提高其知名度及产品的竞争
力,决定向社会相关单位捐赠15万元。在捐赠总额不变时,有下列3种捐赠方式选择:(1)纳税人
不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做公益、救济性捐赠或非公益、救济性捐赠;(2)纳税
人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做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不属
可以全额扣除的情况);(3)赞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
艺。
根据上述税法的规定第(1)种情况,其应纳税所得额不能作任何扣除,故其应纳所得税税额33万
元;第(2)种情况,其捐赠支出在扣除限额内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故其应纳所得税税额为[10
0-100×3%]×33%=32.01(万元);第(3)种情况,其赞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
额中扣除,故其应纳所得税税额为(100-15)×33%=28.05(万元),可见,企业以第(3)种
情况捐赠,现金流出最少,获得利益最多。
现金捐赠与实物捐赠的选择
上述不同形式的捐赠,其捐出物不同,其税收也不相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向外发
生捐赠支出应列入营业外支出。从税法的角度看:捐物行为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将
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而捐赠现金非视同销售
,不缴纳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作为一个企业经营者,究竟怎样决策才更对企业有利呢?
假定某纳税人有两种方式向外发生捐赠(捐赠支出在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内),一种是向外捐赠3
0000元人民币,另一种方式是向外捐赠公允价值相当于30000元人民币的商品。该纳税人适用企业
所得税税率33%。捐实物的现金流出为30000+5100-(30000+5100)×33%=23517(元);捐
现金的现金流出为30000-30000×33%=20100(元)。由此可知:现金捐赠对企业较为有利。一
方面减少了企业向外捐赠所发生的现金流出量,另一方面则避免了企业向外捐赠伪劣、过期产品的
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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