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1年10月1日 财税[2001]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
[2001]27号)的精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
题补充通知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
税棉花,均可根据买价按1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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