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8月2日 苏财税[2001]74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6号)转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2日 财税[2001]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各地对设在旅游景点为旅客观光提供服务的索道运营营业税政策执行不一。为
了统一政策,现就有关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现行营业税条例及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在旅游景点为旅客观光提供的索道运营服务属于
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应按交通运输业适用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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