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01年7月16日 苏财税[2001]71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
,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
001]1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
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01年6月21日 财税[2001]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的有关精神,支持
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对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的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
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二、本通知所称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
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
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三、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
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税务机关
据此对捐赠单位和个人进行税前扣除。
四、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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