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8月2日 苏财税[2001]72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转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3日 财税[2001]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据一些地方反映,近年来各地陆续兴办了一些经营性公墓,取得了一定收入,对此各地在征免营业
税问题上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对经营性公墓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
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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