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工程电力产品增值税超8%部分可即征即退
自发电之日起
举世瞩目的三峡工程仍在如火如荼地建设着。七月盛夏,记者登
上三峡工地的制高点——坛子岭,俯瞰三峡工程施工现场,从岭北长
达6442米的五级船闸,到岭南高高耸立的主体大坝;从焊花闪烁
的机组安装现场,到钢筋林立的混凝土浇铸仓面,经过9年多的艰苦
建设,三峡大坝的雄伟轮廓日渐清晰,跨世纪世界第一大工程的宏伟
气势初具雏形。用三峡工程业主单位——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
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话说,到目前为止,整个工程建设均达到了设计
总进度要求,“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总目标已全部实现,预计到
2003年10月,首批4台70万千瓦水轮机组将如期并网发电。
三峡工程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水利枢纽工程,它主要由大坝、水
电站、通航建筑物等三大部分组成,其中水电站分别设在大坝两侧,
左侧厂房安装14台水轮发电机组,右侧厂房安装12台发电机组,
单机容量为70万千瓦,总装机容量为1820万千瓦,年平均发电
8468亿度。
一
按照三峡工程总体建设进度安排,三峡电站26台发电机组将分
年度分批投入发电。其中2003年10月首批并网发电的机组有4
台,2004年达到8台,2005年达到12台,2006年达到
14台,2007年达到18台,2008年达到22台,到200
9年三峡工程全部建成时,26台70万千瓦水轮发电机组将全部并
网,从而使三峡工程的发电能力达到设计要求的1820万千瓦。1
820万千瓦是什么概念?著名的葛洲坝电厂共有21台发电机组,
总装机容量仅为2715万千瓦,一个三峡工程几乎相当于七个葛
洲坝电厂。
水电企业的发电用水属自然资源,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较少,电力
产品销售的增值税实际税负一直较高,如按增值税17%税率测算,
我国一些并网发电的水电站增值税实际税负均在15%以上,如葛洲
坝电厂实际税负率就高达1584%。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副总会计师赵泽黎在接受记者采访
时表示:“水电企业的电力产品销售增值税高税负问题在三峡工程同
样存在。”赵泽黎进入三峡总公司之前曾担任宜昌市财政局局长,对
水电企业税收问题颇有研究。“水电是可再生的清洁能源,积极发展
水电也是我国电力建设的基本方针。但由于销售水电增值税进项税抵
扣少,致使水电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一直较高,不能体现水电对环境
保护的重要贡献和其他方面的社会效益。随着三峡工程正式发电日期
的临近,我们迫切希望国家能对水电企业的电力产品销售给予一些税
收优惠。”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三峡总公司之所以向国家提出能否给一些
电力销售的税收优惠,主要是想增强三峡电站发电后的盈利能力。
三峡工程建设的动态总投资为2039亿元,主要来源于三峡建
设基金、三峡债券、国际银团贷款及少部分国家投资,这与当年葛洲
坝电站建设时全部为国家投资有着根本区别。债券和贷款用后不仅要
还,而且要承担相应的利息,从一定意义上讲,三峡电站发电后的盈
利能力不仅决定着其市场竞争力,而且会影响到三峡总公司的滚动开
发能力,如果电力销售的增值税实际税负有所减轻,少缴的税款就会
直接转为利润,相应地也会提高三峡电站的盈利能力。
有专家指出,从目前水电企业的特点和经营模式看,盈利水平的
高低主要取决于电价和建设成本两个因素,其中建设成本相对固定,
所以电价高低就成了电站盈利水平的惟一决定因素,电价提高,其盈
利能力就会增强;电价降低,其盈利能力也会相应下降。具体到三峡
工程而言,由于国家已初步核定三峡电站含税的平均上网电价为0
25元/度,这预示着三峡电站想靠提高电价来提高盈利水平是十分
困难的,因此只能从建设成本和税收上多想些办法。于是有关部门提
出了两个方案,一是对水电企业先期实行增值税转型,即从生产型增
值税转为可抵扣机器设备及固定资产投资的消费型增值税;二是如果
暂时不能实行增值税转型,可对三峡电站的电力产品销售给予一定的
增值税优惠,以增强三峡电站正式发电后的盈利能力。
二
国务院有关领导对三峡电站建成后能否顺利运行十分重视,在接
到有关部门的建议后,立即在国家三峡建设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会议上
进行了专题研究,最终决定在水电企业增值税未转型之前,对三峡电
站电力产品销售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部分给予即征即退优惠。
为贯彻这一会议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2月
专门下发了《关于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4号),文中提出自三峡电站发电之日起,其
对外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增值税
税收负担超过8%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此举标志着三峡电站的增
值税优惠有了国家法定依据。
赵泽黎副总会计师回忆说,实际上是国家三峡建委的会议决定在
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在后,为此她还专门到财政部及国
家税务总局请示该项政策如何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同志
很热情地接待了她,显然,财税部门对给予三峡电站一定的税收优惠
也是认同的。至于国家为何将这次税收优惠幅度限于增值税实际税负
超8%部分,她认为税务部门可能更有发言权,因为站在企业的角度
看,当然是优惠越多越好,但她很知足,要知道国家对水电企业给予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三峡电站可是全国水电系统第一家。
实行超税负8%部分即征即退能给三峡电站带来多少好处?湖北
省宜昌市国税局按照国家计委初步确定的三峡电站含税平均上网电价
(025元/度)和葛洲坝电厂的增值税平均税负率(158
4%)及三峡工程的发电售电时间表作过一个测算,具体结果是:
如果按照17%增值税适用税率,三峡电站2003年~201
0年可分别实现增值税121亿元、781亿元、1118亿
元、1356亿元、1661亿元、1962亿元、211
3亿元和2553亿元。如果按照8%税负率计算,三峡电站20
03年~2010年可分别实现增值税061亿元、395亿
元、565亿元、686亿元、840亿元、992亿元、
1068亿元和1291亿元。如果扣除税收负担超过8%部
分,三峡总公司2003年~2010年年可即征即退增值税税额分
别为060亿元、386亿元、553亿元、670亿元、
821亿元、970亿元、1045亿元和1262亿元,
每年都相当于少缴了近一半的增值税。如果把2003年~2010
年三峡总公司获得的增值税退税累积起来,即到三峡电站全部建成
时,三峡总公司可获得增值税退税5767亿元。
对税务部门的这一测算结果,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财务
部综合财务处副处长程志明认为总体上基本符合事实。“其实三峡工
程是一个多方面社会经济效益共存的综合性工程,其中防洪效益是第
一位的,另外兼有航运、发电等其他效益。也就是说,等三峡工程全
部建成后,实际上是用较为单纯的电力产品销售收益承担起三峡工程
防洪等多方面综合效益。从我们的测算看,在不改变目前增值税进项
税抵扣政策的前提下,如果要想三峡电站建成后有一个较好的经济效
益,每度电的实际上网价要远远高于国家计委核定的025元/
度,但由于国家已经核定了电价,我们只能从其他方面想办法,可水
电企业的建设成本基本是死的,几乎没有什么下调空间,只有从税收
成本方面想想办法。这次国家及时给予三峡电站增值税优惠政策,对
我们鼓励很大,因为这项政策预示着三峡电站正式发电后的电力产品
销售的市场竞争力会大大增强。”
有关部门的测算还显示,按照国家下达的三峡电站电力产品销售
增值税实际税负超8%即征即退政策,除全部26台机组正式投入发
电前三峡总公司可获得近60亿元退税外,在2010年三峡电站正
式投入运营后,该公司每年还将由此得到国家退税13亿元左右,几
乎相当于该公司年应缴增值税税额的一半,从而使三峡电站的年均实
现利润额保持在50亿元以上。
三
据了解,在国家同意对三峡电站的电力产品销售给予增值税实际
税负超8%部分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之际,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
司还在酝酿一个更大的行动,估计在今年年底之前,由三峡工程开发
总公司等几家单位发起的一个以开发长江电力为主要任务的股份有限
公司就会与人们见面。
为什么要成立一个股份公司,该公司成立后如何发展?根据三峡
工程开发总公司的初步设想,这个股份公司将主要以葛洲坝电厂的骨
干部分为其主要资产,然后逐年收购三峡电站的并网发电机组滚动发
展,即三峡电站的发电机组并网发电一台,这个股份公司就收购一
台,到2009年三峡工程26台机组全部并网发电时,这个股份公
司就等于拥有了三峡电站的全部发电资产,三峡开发总公司作为这个
股份公司的股东之一,将用这个股份公司的发电收益再开发长江上游
的水电资源,以真正实现长江水电资源的滚动开发。
程志明副处长说:“三峡开发总公司十分重视三峡电站的发电效
益,主要是从长远考虑。实际上拟成立的股份公司的主要资产就是三
峡电站,如果国家不给予三峡电站一些税收优惠政策,那么由于水电
企业本身的高税负特点决定,这个股份公司成立后不可能有太好的收
益,收益不好,不仅直接影响该股份公司在股市上的表现,而且会对
三峡总公司开发长江其他水电资源产生不利影响。这次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的文件下来后,我们很高兴,因为有了增值税实际税负超
8%部分即征即退的政策,等于为股份公司的成立扫除了税收障
碍。”
赵泽黎副总会计师也为记者描述了长江开发的美好前景。三峡工
程建成后,三峡工程总公司作为建设业主继续投资开发长江其他水电
资源,主要资金来源是葛洲坝和三峡电站的发电收益,虽然目前我国
水电企业的增值税政策尚未转型,但由于国家把三峡电站的优质资产
和葛洲坝电厂的优质资产组合起来(实际上摆脱了三峡大坝建设的固
定资产投资压力),加之国家对三峡电力销售给予的增值税优惠政
策,拟成立的股份公司的实际效益不仅会给股民一个惊喜,而且会基
本满足三峡工程总公司开发长江上游水电资源的资金需求。赵泽黎
说:“这个开发模式实际就是世界各国都在追求的现代水电资源循环
开发模式,从目前情况看,有了国家各方面的支持,三峡开发总公司
完全有能力成功运行这一开发模式。”
在采访结束之际,程志明副处长还请记者向税务部门反映一个问
题,即三峡电站的电力销售执行增值税实际税负超8%部分即征即
退,依附于增值税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占应缴增值
税额的10%,俗称“两项附加”,属地税征收)给不给退。根据测
算,到三峡电站全部建成时,“两项附加”加起来有6亿多元。
湖北省宜昌市地税局局长杨荣辉对此态度十分明确:“只要国家
政策有明确规定,我们一定坚决贯彻执行,该退给企业的税款一定会
及时退还给企业。对三峡总公司提出的三峡电站‘两项附加’退税问
题,虽然我们也向上级反映过,但目前没有收到上级部门的具体规
定,等国家政策明确了,我们会马上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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