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外商投资企业转厂业务的税收处理
一、目前外商投资企业转厂业务的税务处理状况 根据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对1993年12月
3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为“老三资”企业)之间的转厂业务实行免税管理;对其中一方
为1993年12月31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为“新三资”企业)的转厂业务收入,一律不得作
为直接出口收入办理出口退税及进行免税处理。也就是说,对“新—老”企业、“新—新”企业之
间的转厂业务需要征税,但对计税依据如何确定、涉及进项如何计算抵扣等问题未予明确,因此在
实际上难以操作。
(一)视同内销处理征税
——出现开具两种不同发票的特殊现象。由于税务部门对企业转厂业务视同内销征税,企业有
权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下一环节抵扣以减轻下一环节的税负;但海关对转厂业务问题视
同出口业务管理,要求企业在办理出口手续时提供出口专用发票,这样就出现了同一销售行为,由
于两个职能部门处理不一而出现开具两种不同发票的特殊现象,这在发票管理上是不允许的。
——增大企业生产成本,不利转厂业务发展。例如,某一产品经协作厂家加工的顺序为“新—
老—老—新”企业。第一环节的新企业转厂收入按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免
税进口料件不得模拟抵扣;第二、三工序均为老企业,但第二环节所取得的进项专用发票却因其产
品属免税而无法进行抵扣,同时亦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环节则因第二环节不能提供专用
发票,且其产品因属“老—新”企业转厂业务须征税,其税负接近征税税率(以原材料全转厂计算
),尽管最后环节因直接出口可以退税。这种情况下,该产品出口成本中实际已负担增值税≥17%
,增加企业成本。
——不利于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法的统一性。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老企业之间的转厂收入免
税,而其中一方为新企业的转厂业务收入则视同内销需要征税,对同一行为仅因对象不同而采用差
别较大的税务处理办法,不利于税收公平原则的体现。此外,海关及外汇管理局对转厂业务一直以
来视同出口,并在实际操作中进行了链式的跟踪管理,而在税收业务上对此视同内销,导致同一业
务行为,不同职能部门解释及处理办法不同,不利于国家政策的对外宣传解释。
(二)实行免税管理
对所有转厂环节实行免税,而非某一环节的免税,可以有效地解决上述第(一)点存在的弊端
,但仍有如下不足:
——同属出口产品因转厂或直接出口不同而在税收上产生不同结果。由于当前大部分产品的征
税率与出口退税率存在差异,若出口产品的原材料均用免税进口料件,那么,直接出口产品须负担
的增值税=(出口收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而转厂产品则不须
负担上述税金;另一方面,当直接出口产品所需材料在国内购买时,可以享受退税,而转厂则不可
以,进项税金直接计入材料成本,因此,同属出口产品因转厂或直接出口不同而在税收上产生不同
结果。
——抵扣分配不均造成操作上的困难和管理上的漏洞。若企业的产品中既存在直接出口,也存
在间接出口(转厂),且同时使用免税进口材料的情况时,由于转厂出口(免税)所涉及进口料件
不予模拟计算增值税税款,按比例进行划分免税进口料件归属转厂产品或直接出口产品的耗用,必
将带来抵扣分配不均问题;在按比例划分进项税金时,也容易造成企业避重就轻,在转厂收入多的
月份少申报进项,在转厂收入少的月份多申报进项,以便少计提不予抵扣进项金额,多抵扣进项,
导致操作上的困难和管理上的漏洞。
(三)视作直接出口
视作直接出口,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无疑解决了上述第(一)、(二)点所带来的政策
上、管理上及操作上的不足,但与当前严谨的出口退税管理要求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单证方面
。根据目前海关对转厂产品的处理,对一不能提供出口退税联,二无海关出口记录电子信息的企业
,在这两方面未能满足出口退税政策的单证和信息要求,因此导致无法准确办理出口退税。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转厂收入税收处理的建议
根据上述三种不同处理办法的分析,综合各方面的利弊,建议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转厂收入作免
税处理。
(一)解决抵扣脱节和税负不均的问题。实行免税,与老企业之间转厂的税务处理一致,符合
税收公平原则及税法的统一性,解决了现时由于个别环节免税而导致的抵扣脱节、税负不均的问题
。
(二)利于国家政策的对外宣传解释。作为间接出口实行免税管理可与海关、外管等部门的管
理接轨,使同一业务在政策上处理达到一致,利于国家政策的对外宣传解释。
(三)操作上相对简单直接。转厂收入作免税申报,其涉及进项税金及免税进口料件按销售收
入比例计算出不予抵扣金额,从进项税金及免税进口料件中扣减出来,其操作可行且比征税或出口
退税的操作简单得多,存在的漏洞也相对较少。
(四)对实行免税所带来的不足,可通过制定相应措施弥补。如上所述进项税金及免税进口料
件划分抵扣不均问题,可通过加强管理,进行年终清算,将全年转厂所涉及免税进口料件及进项税
金在年终重新调整,从而堵塞转厂业务实行免税政策所带来的进项税金及免税进口料件划分抵扣不
均所造成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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