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差异扩大了
会计制度改革后
在处理企业所得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关系上,我国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例基本确立了“纳税调整体系”。即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和政
策(简称税法)有规定的,按税法的规定执行,税法没有规定的一般
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税法与会计制度不一致的,在计算缴
纳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对企业利润进行调整。因此,会计制度
的变化,不仅影响到会计利润,纳税调整的内容也会紧跟着变化。
去年以来,财政部陆续发布了《企业会计制度》、新的会计准则
以及有关衔接办法,并且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已在股份有限公司首先实
行。而国家税务总局也在去年发布了新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以及企业投资、分立、合并的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过这一系列新政
策的颁布与实施,会计制度与税法正逐步独立发挥出不同的职能作
用,呈现出进一步分离的趋势,而企业会计信息也更为可信,巧用会
计政策者的风险在逐步加大。
会计制度改革后,对新会计制度的主要变化,吉林商业高等专科
学校会计信息系副教授、注册会计师郭华认为:“新制度适用于除不
对外筹资、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其他所有企
业,是一种打破行业和所有制限制的全国统一的企业会计核算制度。
新制度有一些基本原则的变化,将使会计信息更接近企业实际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提高了信息质量。比如,进一步强调了谨慎性原则,
体现在计提各种资产的减值准备,对或有事项中的负债进行确认上
等,另外还给予了会计要素确认新的标准,重点是资产和收入的确
认。”
当前进行的会计制度一系列重大改革以及税法的一些最新规定,
对会计利润及纳税所得产生很大的影响,不少企业的财务人员反映,
财务会计与税法中有关规定的差异变大了,纳税调整的内容增多了。
会计制度改革后,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主要差异有哪些呢?
不少企业财务人员在实践中有很多体会。
一汽集团公司财务部税政科会计师丛德辉认为:“在执行新的会
计制度后,我们与税法规定相比较发现,感觉到有几个明显的差
异。”
“例如,对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新会计制度规定应提取折旧,
而《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则不允许提取折旧;按照新会计制度规
定,固定资产维修费用可以计入成本费用,但《所得税税前扣除办
法》规定,如果固定资产维修满足改良支出的标准,所发生的费用应
列为资本性支出,不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对坏账准备,新会计制度
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而《所得税税前扣除办
法》仅允许扣除年末应收款的5‰;新会计制度下,要求企业按规定
提取各种减值准备达到八项,而《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除坏
账准备外,其他各项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作了具体界定,超过标准的不允许税前扣
除,而在新会计制度中费用扣除没有限制性的规定,等等。”
除了上述差异,长春热缩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财务部会计
师、注册会计师王海燕还指出了股权投资上财务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
的差异。
她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的企
业,应按在被投资企业所占份额分享或分担被投资企业当年的盈亏,
并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确认投资损益,而税收制度明确规定,被投
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投资方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随着会计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税法规定的进一步完善,许
多人对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差异给予了很大的关注,他们普遍认
为掌握差异对纳税和会计两方面的工作都很有帮助。
吉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会计信息系副教授、注册会计师郭华对此
作了较具体详尽的比较,郭华给记者介绍:“在新的会计制度下,我
将当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的主要差异概括为八个方面:
1.允许税前扣除的各项准备金方面的差异。
2.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方面的差异,表现在折旧提取方法、提
取范围上。
3.固定资产维修费用扣除标准的差异。
4.工资费用、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处理上的差
异。
比如,关于业务招待费,会计制度规定可以全部扣除,但税法规
定按照业务招待费占全年销售收入净额的一定比例(全年销售收入在
1500万元以内的按5‰,超过1500万元部分按3‰)扣除。
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5.支出项目扣除标准的差异。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各项赞助支出、公益及救济性捐赠、罚款、
没收财产损失、各项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均应记入“营业外支
出”冲减当年收益,但按照税法规定,公益及救济性捐赠可以按规定
比例扣除,其他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6.长期借款利息资本化的差异。
新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所
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应当予以资本化,
记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在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所发
生的,应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财务费用。《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
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
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
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7.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处理差异。
新会计制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
费用即开办费,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当
月一次计入当月损益。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
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
除。
8.收入确认标准方面的差异。
新会计制度对收入的定义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
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
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新会计制度同时对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
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提出了明确的确认标准,体现了经济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而税法规定,企业应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
讫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可见按照新会
计制度确认的收入要小于税法规定确认的收入。”
另外,有企业财务人员还指出,除上述内容,差异还表现在关联
企业业务往来、资产报损的处理、资产评估增值的处理等方面。
近年来,我国在企业所得税制建设上不断完善了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办法,而我国财务会计制度近阶段也实施了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
的一系列改革。因此,有业内人士指出,现在会计利润与税法规定的
应税所得存在明显的差异是正常的也是可以理解的。
一汽集团公司财务部税政科会计师丛德辉向记者表示:“我们应
以积极的态度对待两者之间越来越明显的差异,企业经营的目标是追
求利润最大化,股东利益最大化,合理地划分当期与下期的成本、费
用,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的需要,这时
应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而所得税是企业的一种费用,是
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企业纳税时应恪守税法,企业经营利润与纳
税所得二者的角度不同,计算的原则也不同,因此,差异越来越明显
是正常的。”
北京某集团公司财务经理黄女士认为:“在这些年的工作中,我
能明显地感觉到财务会计、税法规定差异加大了,表现在实际操作
中,企业纳税调整内容增多了,会计处理也增加了一些技术性要求,
我和一些同行感觉到,加强学习新政策非常迫切,只有学好、掌握了
新政策,才能既做到企业会计处理的正确性,也保证税款计算的准确
性。”
现在,新的会计制度及新会计准则及一些补充规定已经在一定范
围内得以实施,改革后资产和收入的核算更为谨慎,据消息称,新制
度对于遏制一些上市公司在会计账目上做文章,或抑制虚增资产、利
润,或抑制通过债务重组、资产置换操纵会计利润的现象已发挥出作
用。会计制度的新变化客观上要求税法对企业收入确认和费用扣除制
度进一步完善。
注册税务师张先生对记者说:“无论是资产还是收入核算的变化
都将进一步影响到企业损益计算,同时,新政策下企业在会计确认时
间、计量属性和信息披露上等方面有更大的选择性,这时如果税法不
加以明确的限定,将会助长另一种倾向——巧用会计政策虚减利润以
达到少缴税目的,这不仅会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也会导致企业间税
负不公。”
长春热缩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财务部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王海燕说:“面对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同所得税相关制度的差异,税法
也应在会计制度不断完善的情况下进行修正和完善。”
“比如,新政策下,对于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等急需作出明
确的税收规定,对非货币性交易,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不涉及补价的
情况下,双方均不确认收益,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收到补价的企业
要确认部分收益,而税收制度中只针对企业整体资产置换进行了相关
规定,而对其他形式的资产置换没有明确的规定;新会计制度规定债
务重组产生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而不计入当期损益,这意味着债务
重组将不再会产生利润,企业在纳税时对于这部分究竟是否应确认为
收益,税法还未给予明确规定。”
在采访中,不少财务人员反映在实施新的会计制度后,会计核算
上的一些变化影响到会计利润,而在纳税时是否需要调整,税法中还
找不到相应的明确规定。
注册税务师张先生给记者分析:“税法对会计制度的新变化应进
一步明确的内容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会计制度新变化在降低了会
计利润的情况下,纳税时是否需要调整未作规定。比如,按照新会计
制度要求,收入确认的原则不再是所有权凭证或实物形式上的支付,
而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与报酬发生转移等实质性条件的确认,
税法对于收入的确认标准还需进一步明确。”
“另一种情况是,税法虽然给予了规定,但对衍生出的问题还未
进一步明确,比如,税法规定,除坏账准备外的各项准备不允许税前
列支,而新会计制度要求提取的准备金是将潜在的资产损失计入费
用,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少了,日后资产出售时确认的收益增多,作为
企业来说,准备金不能税前列支,这部分多出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所
得税,税法未作明确规定。”
对于如何建立更为完善的税法与会计制度关系模式,有专家指
出:“会计制度与税法的改革必须协调进行,由于纳税在一定程度上
依赖着会计信息,当会计制度改革后,应考虑其对纳税所得可能产生
的影响,增设新的纳税调整项目,以便公司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申
报,而在税收立法上应考虑到新制度实施对税收的影响以及应采取的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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