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家如何用税收优惠引资
一国对外国投资者在本国的投资可以采取三种征税原则,即优惠
原则(又称从轻原则)、平等原则和最大负担原则(又称从重原
则)。一国采取哪种涉外税收原则,与其吸引外资的政策是分不开
的;同时,也会随本国经济发展的状况而有所改变。目前,发展中国
家对外商投资多实行平等原则或优惠原则,尤其是从20世纪80年
代以后,一些过去对外商投资持谨慎或限制态度的发展中国家也逐步
改变了立场,平等原则逐渐成为这些国家对外商征税的指导原则。
发展中国家无论是实行对外税收优惠原则,还是实行平等原则,
一般都在本国的税收制度中规定了税收优惠措施,以提供多种多样的
税收优惠,吸引和鼓励外国投资者对本国进行投资。发展中国家提供
的税收优惠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加速折旧。加速折旧是发展中国家对原始投资实施税收优惠所采
取的一种传统做法。据一项对32个发展中国家税收制度的调查,有
近一半的国家实行加速折旧。加速折旧的具体做法各国有不同的规
定,最通常的做法是允许企业对符合优惠规定的固定资产在购置或使
用的当年提取一笔初次折旧,初次折旧占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一般较
大,企业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将折旧提完。也有的国家规定,享受加
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如韩国规定,投资于高科技项
目或厂址设在特定地区的企业可对固定资产提取额外折旧;新加坡规
定,企业在优先工程项目、技术性劳务和科研开发等领域投入的固定
资本可一次性提取投资额50%的初次折旧。
投资税收抵免。投资税收抵免是与固定资产投资相关的另一种税
收优惠形式,即企业可以用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直接冲减当年
应纳所得税税额。投资税收抵免的比例各国规定不同,有的国家规定
较低,有的国家则规定较高,如马来西亚规定为25%,墨西哥规定
为30%。
费用加倍扣除。有的国家为了鼓励一些特定项目或领域的发展,
规定企业在这些项目或领域的费用开支可以按超过实际费用开支的一
定比例从税基中扣除,从而使企业少纳一部分所得税款。如赞比亚规
定用于促进出口的费用支出可按150%扣除;新加坡规定企业用于
研究和开发方面的费用支出可按200%扣除;莫桑比克规定用于职
工培训的开支可按300%扣除,等等。
再投资退税。即企业用于再投资部分的税后利润已负担的税款,
可按一定比例退还给企业。巴西、哥伦比亚、洪都拉斯、秘鲁、乌拉
圭、摩洛哥、突尼斯等国都有这一规定。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
投资者也有再投资退税的规定。
免税期规定。免税期是所得税优惠措施中最普遍的一种形式,即
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利润可以不缴纳所得税。在对32个发展中国家
的税制调查中,有32个国家规定有免税期。在具体实施上,有的国
家规定免税期对各类所得都适用,例如企业的创业期免税;有的则规
定对特定种类的所得实行免税期,如对出口加工利润实行免税期。免
税期的长短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如在马来西亚,企业免税期的长短要
受投资额、投资地点、雇工人数等因素的影响,免税期短的一般2
年,长的5年~10年。有的甚至规定更长,如象牙海岸规定免税期
可达25年;突尼斯规定免税期为20年,以后企业还可以再享受1
0年的部分免税。免税期一般都从企业投入正常生产经营之日算起。
另外,一些国家如泰国、韩国等还规定,企业的免税期过后,还可再
享受一定时期的减税待遇。泰国和韩国规定的减税比例为50%。
特定收入免税。即规定企业取得的特定项目的所得免税。20世
纪80年代,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促进出口,规定对境内企业的出口
收入免征所得税。
低税率优惠。即对一些特定部门或地区的企业实行较低的优惠税
率。如越南对在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较差的地区从事基本建设投资的
外资企业实行10%的低税率,对从事重工业的外资企业实行15%
的优惠税率(外资企业的一般税率为25%)。又如新加坡,过去对
一般公司实行30%的公司税税率,但对1986年4月以前的出口
企业和新兴服务业公司等实行10%的优惠税率。不过,总的来看,
实行低税率优惠的发展中国家目前并不很多。
承诺税收待遇一定时期不变。有的国家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来本
国投资,还与外商签订一份协议,承诺在一定时期内,保证对外国投
资者的税收待遇稳定不变,稳定期最长可达25年。例如,喀麦隆、
刚果、加篷、中非共和国等就采取这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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