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8月30日 苏财税[2001]81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
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1]1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级党委、人大、政协等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执行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24日 财税[2001]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为支持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的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
机关服务中心)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暂免征
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二、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依照国家统一规定纳税。
三、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享受国家统一
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政协常委会所属机构、中央党校、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
妇联、全国台联、中国记协以及地方省级党委、人大、政协等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可比照上述规
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方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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