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少缴的税款是否应补缴
最近,广西来宾县国税局稽查分局的稽查人员在对某企业进行税
收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两年前有一份缴款书因税务人员的粗心大意、
计算错误而少缴了15万元的税款。为此,稽查人员把情况对该企
业作了说明,要求该企业补缴少缴的15万元税款,并下发了限期
补缴税款通知书。
该企业对此予以拒绝,理由是:造成少缴15万元税款的责任
是税务机关,而不是企业,而且该企业实现的那笔税款已经是两年前
的事了,因而有理由拒绝补缴这笔少缴的税款。
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
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
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
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
年。由于造成少缴税款的责任在税务机关,因此,税务机关只能追缴
少缴的税款,而不能加收滞纳金。
如该企业坚持拒绝补缴少缴的15万元税款,新《税收征管
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
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
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该企业不补缴少缴的税款的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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