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的反避税审计(下)
预约定价税制
为避免反避税审计调查中的长期纠纷和讨价还价,同时也为了提
高工作效率,澳大利亚联邦税务局(ATO)近几年来实施了预约定
价税制,即法律规定纳税人可与税务当局达成预约定价协议。其具体
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种的具体程序如下:
先由纳税人向税务局提出申请报告,税务局根据掌握和考察的情
况提出建议价格,双方进行协商。
报告必须包括以下6个方面的内容:相关法律文件(合同、订
单、供货情况、付款方式等);定价的政策与策略;获利的水平与能
力;市场营销的相关信息;利润贡献;与购货方相互交换的文件。
另一种方法就是由相关国家税务局共同派员开展调查,共同制定
出合理的价格。但该方法应用较少。
关联(控股)公司
ATO对澳大利亚设在国外的控股公司同样实施严格管理。澳大
利亚公司所得税法规定,澳大利亚居民公司就其国内、外收入所得纳
税;外国设在澳大利亚的公司就其在澳境内收入所得纳税;澳设在国
外的公司(控股公司)则区别以下三类情况,分别征税:
第一类是该控股公司设在与澳税制和税率大体相同的国家或地
区。如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对该类公司,澳大利亚联邦税务部门承认
其在国外已缴的税。
第二类是搞实业的投资公司。对这类公司ATO税法规定,满足
以下三个条件之一即可认定为控股公司:有不少于五个股东是澳居民
或澳居民控股50%以上(包括资产、股票、红利分配);40%以
上的股份被澳国居民控制,另60%股份也不为另一个非澳国居民全
部控制;不少于五名澳国公民实际控制着该公司。满足这些条件就成
为澳控股的外国公司,必须在澳缴税,对在国外缴纳的税收实行抵
免。而且红利分配可抵免澳个人所得税。
第三类是设在国外避税地的公司。这类控股公司必须回澳补缴税
款。不管控股多少,都应就全额补缴差额税。
电子商务税收
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与反避税是世界性的难题,因为网上销售行为
的实现有些在国外,有些在国内,利润体现在哪里不是确定和透明
的,其财务记录也很难查寻。如某一项销售行为,其税收应缴在哪个
国家以及如何在各环节所涉及的国家间进行税收分配就很难搞清。澳
大利亚对电子商务征税通常考虑三个方面的情况:即货物来源,资金
由谁支付;公司是本国的还是外国的;公司建在哪里,或常设机构设
在哪里。
传统意义上的常设机构的认定是属于地理性质的,这一认定方法
体现在网上销售就很困难。如供货商可在瑞士上网,在澳大利亚运行
购买程序,哪个是常设机构不好确定。如何征税、在哪征税、税收如
何在所涉国家间分配等都是问题。
ATO对电子商务税收非常重视,从1996年开始进行立项调
查,1997年公布了关于电子商务税收的报告,报告分四个主题:
一、立法。涉及以下四方面内容:是否居民公司,考虑中央控管、董
事会是否在本国;供货来源在哪里;常设机构在哪里;实际操作(物
理属性)在哪里。二、确定身份。ATO提出,申请互联网网址,必
须提供真实身份,并建议邮局对要申请商业电子信箱、成立网络公司
设立网址的,要求其必须提供真实姓名、资产、地址等,否则不能提
供电子信箱。三、如何控制电子商务信息。如网上做广告,销售利润
如何等情况要向ATO提供。四、如何征税。主要涉及通过信用卡支
付的,信用卡公司怎样向税务部门提供信息、对信用卡公司怎样管理
等问题。另外,通过电子汇票、电子支票购买商品的,也存在如何向
税务部门提供信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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