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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申报纳税的法律责任



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
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
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第
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
缴税款。”
申报纳税包括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两个方面的内容。在税收征管
过程中,通常会遇到不同形式的不依法申报纳税行为。探讨不依法申
报纳税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责任,有助于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正确执
法。
一、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但按期缴纳了税款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行为违反了纳税申报管理规定,破坏了
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税务机关应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
的规定,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明确:“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
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
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
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按期如实进行了纳税申报,但逾期未缴纳税款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行为违反了税款征收管理规定,导致国
家税款不能及时入库。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
规定,对纳税人采取相应的措施。
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明确:“从事生产、经营的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
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
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
缴税款。”
税务机关还可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追究纳
税人的法律责任。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
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
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
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
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按期进行了纳税申报,但申报不实
笔者认为,申报不实与虚假申报的含义是一致的。针对纳税人的
不实申报,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其法律
责任。
1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且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纳税人的这种行为属偷税,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
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明确:“纳税人伪造、变
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
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
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
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
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2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纳税人的这种行为,违反了纳税申报管理的规定,但未形成不缴
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对这类行为,不能按偷税进行处罚,应依据新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
四、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

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
规定行使核税权。
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明确:“纳税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
置账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
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
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
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在此基础上,税务机关应区别纳税人是否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
税款,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

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
规定,按偷税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2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但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
纳税款
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之
规定,按“情节严重”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五、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纳税人的上述行为既违反了纳税申报的管理规定,也违反了税款
征收的管理规定。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
定,追缴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的应纳税款,并依据第六十四条的规
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明确:“纳税人不进行纳税
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
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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