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
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1年9月26日 苏国税发[2001]338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1]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
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8月1日 国税发[200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外经贸厅(委、局):
为支持外(工)贸企业改制,加强和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现将外(工)贸改制企业有关
退(免)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述外(工)贸改制企业是指外(工)贸企业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改制成立的不具有企
业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和由母公司投资控股成立的具有企业法人
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财务独立核算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二、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收购货物、对外签约、报关出口,由总公司统一申报办理退税。
三、外(工)贸企业须在批准改制之日起30日内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向其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其子公司的审核登记手续;外经贸机关将审核无误的子
公司名单函告同级国家税务局备案后,子公司可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
退税登记证。本通知下发前已批准改制的外(工)贸企业须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2个月内比照上述
规定补办手续。
四、子公司购进货物或销售给其母公司货物按以下规定程序取得“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及分割单。
(一)生产企业将自产货物销售给子公司后,按现行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和取得“税收(
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二)子公司从生产企业购进并销售给其母公司用于出口的货物,可报经其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审
核无误后,比照现行有关货物,可报经其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比照现行有关规定申报
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子公司对其销售给其他企业的
货物及从非生产企业购进并销售给其母公司的货物,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
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五、各地外经贸主管机关和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外(工)贸改制企业的审核登
记和税收管理有关手续,一经发现外经贸主管机关不据实向税务机关提供子公司名单及税务机关超
出公司范围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行为,为严肃处理。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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