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公告[2001]12号)
为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严厉打击利用运输工具进行走私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法》的规定,现将严厉查处利用运输工具走私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利用运输工具走私构成犯罪嫌疑的,一律移送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
犯罪的,或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海关依法没收走私货物、物
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二、两年内两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属于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由海关依法予以没收。
三、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人员,两年内两次走私不构成犯罪的,或人民检
察院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海关除依法进行处罚外,可以并处暂停(六个月
以内)其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业务或撤销注册。
四、利用运输工具走私的,当事人如不按规定交纳罚款,海关可将在扣的走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
本公告自2001年9月10日起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日
课程推荐
- 初级会计职称特色班
- 初级会计职称精品班
- 初级会计职称实验班
课程班次 | 课程介绍 | 价格 | 购买 |
---|---|---|---|
特色班 | 班次特色 |
290元/一门 580元/两门 |
购买 |
- 初级会计职称机考模拟系统综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