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2001年10月15日 财建[2001]593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
其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们制定
了《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
的问题及时函告我部(经济建设司)。
附件: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
发挥其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
定《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基本建
设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用于国家政
策性基本建设项目的贷款(不包括软贷款),以及国家明确规定有专门用途并需要财政
进行贴息的各类银行基本建设贷款。
第二章 贴息方式及范围
第四条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开据的利息支
付清单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第五条贴息范围:贴息项目原则上是基本建设贷款安排的中央级大中型在建项目。
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确定以下行业和项目为财政贴息对象:
(一)农业、林业、水利项目;
(二)监狱、劳教项目;
(三)经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
(四)军工集团的“三线”搬迁项目;
(五)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
(六)西部铁路项目;
(七)核电项目;
(八)经财政部确认的其他项目。
上述排序作为优先安排财政贴息资金的依据。但国务院确定需要贴息的项目不受
上述排序限制。
第六条贴息资金计算:贴息资金根据项目单位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余额、当
年贴补率和当年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确定。
第七条贴息期限:原则上按项目建设期限贴息。除特大型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
不超过5年。
根据基础设施项目的特点,对项目建设期少于3年且贷款期限少于3年的,按贷款
期限进行贴息;对建设期少于3年但贷款期大于3年的,按3年期限进行贴息;对项目
建设期大于3年的,除特大型项目外,均按不超过5年进行贴息。
项目未经有权部门批准,延长基本建设期限内发生的借款利息;已办理竣工决算
或已交付使用但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的建设项目贷款、在贴息范围内未按合同规定
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均不予贴息。
第八条贴息标准:财政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
财政贴息的贴补率由财政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项目当期的银行贷款利
率和项目对贴息资金需求一年一定(国务院特定的项目除外),原则上不高于3%。
第九条贴息时间为上年9月21日至本年9月20日。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申报财政贴息。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申报财政贴息,应按要求填制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贴息申请表
(见附表一)一式两份,并附项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
利息单等材料,经贷款经办行签署意见后,报送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系统项目单位提交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核后,
填写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见附表二),并附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批准文件、
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贷款经办行意见等材料,于当年10
月底以前上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二条财政部对各部门上报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查后,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
资金规模,按项目逐个核定贴息资金数,并下达预算。
第十三条财政贴息资金通过财政部直接拨付到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贴息资金拨
付到主管部门的,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 贴息资金财务处理及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后,分以下情况处理:在建项目应作冲减工
程成本处理;竣工项目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
第十五条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贴息资金,并
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财政贴息资金。对违反
规定的,除将贴息资金全额收缴国家财政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财政部以前制定的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
息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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