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体制给国际税法提出新课题
世界贸易组织(WTO)自1995年建立以来,一方面大大强
化了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职能,有效规范了国际贸易秩序,推进了世
界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同并接受WTO体
制,由此带来了国际税收法律领域的根本性变革,并给国际税收法律
研究提出了新课题。
关贸总协定和WTO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给国际税收法律领域带
来了两方面的根本性变革:其一,以关税为核心的国际税收税率大幅
下降,从而使进出口贸易和跨国投资得以迅速发展。同时,种种非关
税贸易壁垒也得以有效规制。高额关税只是作为特定时期的特殊保护
措施,对民族产业或国内经济进行政策性保护。其二,各国在接受W
TO法律体系的同时,也积极地对国内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在税制设
计、税收负担、征管制度等方面都体现出趋同趋势。借鉴世界贸易组
织的原则体系,吸收发达国家的税收立法经验成为发展中国家税收改
革的一条普遍规律。
WTO国际贸易法律体系的架构成功,必然引申出国际税法领域
的新发展,从而为国际税法提出许多新的研究课题。
第一,国际税法的研究对象更广泛。在WTO体制下,国际税法
的研究客体不能仅限于对所得税冲突的产生、解决途径的研究,同样
应当注重以关税为中心的涉外流转税的研究;国际税法的主体不能局
限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涉外纳税人与征税国的关系同样应当是国
际税法一个重要调整对象。
第二,寻求新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以协调不同国家的税法冲
突。主要是以关税为核心,探讨税收减让、待遇原则、税务征缴等各
种相关的实体性规定。
从WTO条文来看,有关税收的法律规范,最为明确也是最直接
的是关税的调整,因为关税壁垒是国际贸易体制走向自由化的主要障
碍之一。但是WTO并不局限于关注关税壁垒,其覆盖领域拓展到非
关税壁垒等方面。而种种非关税壁垒,因为WTO透明度原则的实施
而禁止实行,所以都将纳入关税保护与关税减让这样的轨道。这是一
个新的研究课题。另外,更为重要的是,在条文之外,各国为适应国
际贸易自由化化趋势而进行的税制改革、税制协调,带来了各国税收
法律体系的全面革新,这一点应当是更深层次的研究课题。
第三,加强对WTO运行机制与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推进国际
税收法律合作新途径、新模式的建立。
国际税收合作主要通过两种渠道进行:其一,不同国家之间通过
缔结税收协定的方式,调整国家之间税收管辖关系与税收分配关系。
税收协定并不根本改变各国原有的税收立法,不妨碍各国政府的财政
税收管辖权的行使,只是在原有体制基础之上的一种协调,以灵活处
理各国之间因税收分配而产生的问题。其二,有的国家通过税收一体
化模式,改变各国原有的税率与税制,力求在一个共同体内以统一的
税制或税率,推动贸易与投资的自由化。其典型就是欧洲联盟。
而WTO体系的运行与协调机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双边或多边
税收协定,其实质是税收协定的发展,是由税收协定向税收公约迈进
的一个过渡阶段。由于WTO的谈判加入模式,必然使各国为加入W
TO而修改原有的税收法律。但同时,WTO提供的又不是一个全球
划一的解决方案,它更多的是提供税收制度协调机制,对于具体的税
率等方面没有全面介入。所以对WTO的运行机制有待进一步的研
究。
另外,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开创了国际税收争端解决的新途
径。在贸易与投资日益全球化的背景下,探寻新的有效争端解决机
制,既能够维护和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又能够有效地保护各国平
等发展的权利。特别是在复杂的国际经济条件下,探求与建立世界经
济新秩序相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国际税法面临的根本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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