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调查如何收集证据
基本案情
某轧钢厂属无证无照私营企业,从事废旧钢铁的收购及简单加
工。由于其收购和销售对象皆为个人或私营企业,无需使用发票,遂
未办理税务登记,也从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由于其地点偏远,又
多为夜间生产,税务机关也没有察觉。
2000年10月,某国税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其实施检
查。该企业没有账证,业主高某拒不交出生产销售记录。在此情况
下,稽查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照程序对业主进行了询问,并作了笔
录。
业主高某承认,在2000年1月~9月期间,他采取销售不开
发票等手段,共销售经简单加工的废旧钢铁36万元,未向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税款。业主表示愿意补缴税款,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并在
《询问笔录》上签了字。
稽查局在无法查到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根据纳税人口供,对高某
作出了补税21600元、罚款43200元的处理。
法院判决
高某原以为补2万多元税款,再罚几千元也就过去了,谁知罚了
4万多元,感到承受不了。于是,高某将稽查局告到了法院。在法庭
上,高某以稽查局对其补税罚款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国税局
稽查局的行政决定。其主要理由,一是该企业是其父亲开办的,他只
帮着管理;二是稽查局补税的依据不足,该企业没有那么多的销售
额。
对此,稽查局没有提供出有效证据反驳高某,除《询问笔录》
外,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最后,法庭以主体错误、事实认定证据不足
为由,判国税局稽查局败诉,国税局稽查局原税务处理、处罚决定被
撤销。
法理分析
某国税局稽查局败诉就败在仅凭口供定案、证据不足上。口供是
必要的,但仅凭口供远不能证明纳税人的违反税收法规事实,还必须
要有与之相互印证的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首先,口供极易翻供,该
案纳税人提出的两条诉讼理由,就否定了原来的供述。其次,仅凭口
供证明不了违反税收法规事实的情节和性质,使税务处理不易做到
“处理适当”,该案偷税情节就显不清。第三,仅凭口供定案违背
“以事实为依据”的法律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
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所
谓证据,就是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我国《行政诉讼
法》将行政诉讼证据分为7类,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
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理论上,证据
又主要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本证和反
证。稽查人员在税务案件调查中,应注意证据的收集方法,注意审查
和判断证据的证明力,以便收集到全面、真实、客观、合法的证据。
第一,尽可能收集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可以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真实性的证据。在涉税案
件中,直接证据主要包括记载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行为的各种凭证,
例如发生销售而未入账申报纳税的开给购货方的发票等。原始证据是
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在案件事实直接作用下形成的证据。
在涉税案件中,原始证据主要有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的各种账簿凭
证、发票、纳税申报资料等原件。直接证据最具证明力,原始证据最
具客观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在税案调查中,稽查人员应尽可能地
收集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
第二,注意收集间接证据和派生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需要借助于其他证据支持,方能对待证事实产生
证明作用的证据。例如有关财务人员、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材料、询问
笔录、经济合同、银行收支凭证等。派生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衍
生出来的证据。在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应积极寻
找间接证据和派生证据,以补充直接证据不足。在上述案件中,稽查
人员在无法取得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应从外围调查,收集用电量的证
明、购货方的证明、生产工人的证明等证据。
第三,同时收集本证和反证。
本证是指,为支持和证明自己所提主张的证据。反证是指,当事
人为反驳对方主张所提出的证据。收集反证并且排除反证,是对本证
真实性和可靠性的验证。
第四,收集的证据必须合法有效。
我国法律要求,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因
此,稽查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注意把握以下3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程序要合法。例如制作询问笔录时,不得对纳税人或证人引供、
诱供和逼供;复印、复制证据时,须注明原件保存单位和出处,由当
事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并签字盖章。二是收集的证据
本身要符合法律要求,能经得起复议或法庭审查。例如取得的证明材
料加盖单位公章,而不能是单位内设部门的章。三是注意证据与案件
的关联性,即收集的证据应与被调查案件纳税人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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