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近日,某市税务机关在进行新《税收征管法》考试时,有这样一
道题:“对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罚款决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
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是否
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对这个问题,大家意见纷纷,莫衷一是。有的说不可以,有的说
可以。其中回答不可以的占参考人员的97%以上。其理由如下:
《新征管法学习读本》中说:“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未缴纳的滞
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不包括罚款。”其法律依据是新《税收征
管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
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
行。”由于该条款中税务机关并没有对逾期的税款依法作出处罚决
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当然不包括罚款在内。
事实上,在《行政处罚法》实施以前,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原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
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
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该条款可以看出,税
务机关对作出罚款决定,不能自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只能申请法院
进行。
但是,在《行政处罚法》实施以后,特别是新《税收征管法》实
施以后,情况就不一样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
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
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为了与《行政处罚法》相吻合,新《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
三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
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
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以上两部法律有关条款的规定,笔者认为税务机关依法对当
事人作出的罚款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请行
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即依法书面通知
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罚款;或者扣押、查封、依法拍卖
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交罚款的商品货物或者财产,以拍卖或者变
卖所得抵缴罚款),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别应当提醒的
是: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欠缴税款,
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
款、没收违法所得。”所以说,税务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对欠缴税
款的纳税人同时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
应严格按顺序执行,即“先税款、再罚款、后没收”。新《税收征管
法》确定了税收优先制度,其目的是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避免造
成国家税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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