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2001年9月3日 苏国税函[2001]178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
1]502号)转发给你们。有关民航总局投资和管理的机场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仍
按省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1999]496号)
规定执行;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新疆航空公司、云南航空公司所属在
我省境内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6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以上请一并遵
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
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6月28日 国税函[2001]5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1999]4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局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77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所得税的
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民航总局投资和管理的机场,2001年度继续由民航总局集中在北京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
汇总后亏损,由民航总局汇总纳税的机场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汇总纳税的机场名单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477号)附件执行。
二、新疆航空公司所属机场2001年度仍由该公司汇总在乌鲁木齐缴纳企业所得税;云南航空公
司所属机场2001年度仍由该公司汇总在昆明市缴纳企业所税;
三、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西南航空公司、中国北方航空公司、中国西北航空公司、中航浙
江航空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存在较多未弥补亏损,
其分公司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新疆航
空公司、云南航空公司所属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是否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由所在地省级国家
税务局确定。
四、民航总局所属其它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
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47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
属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局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778号)和有关规定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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