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出租后由谁来缴税
某人是一名从事餐饮业的私营业主,两年前在市区开了一家饭店,后因经营不善,将饭店租给
另一家饭店的店主丁某,由丁某继续经营。两人签订合同后,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了争执。请问:该
人把饭店租给丁某后,应该由谁缴税?
答:从事餐饮业的经营者,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8号)的规定,如果丁某仍沿用原名进行经营,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以原饭店名义
对外营业,这样,无论双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原饭店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就原饭店
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丁某承租饭店后重新办理了工商登记,并以新饭店的名义进行营业
,那么,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饭店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就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计算
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
承包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这样,该人把饭店租给丁某经营后,应由丁某承担缴纳营业税的义务。
同时,丁某还应一并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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